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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单位:文化部 发文时间:1986-7-12 生效日期:1986-7-12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、文物局、文管会、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、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、城乡建设部园林局、民政部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有关规定,为加强文物修缮管理工作和提高文物修缮的工程质量,对我部1963年8月(文物字第1364号)颁发的《革命纪念建筑、历史纪念建筑、古建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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